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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红宁与被执行人赵元勃、孙佰涛、何宁刚生命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宁,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元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佰涛,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何宁刚,男,汉族,城镇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红宁与被执行人赵元勃、孙佰涛、何宁刚生命权纠纷一案我院2013年9月17日做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元勃自觉履行了案件款18133元。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17日做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99743.4元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做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