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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国敏诉张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919号原告张某甲,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张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开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