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沈某某、邹某某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邹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颖,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现住河北省隆化县。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闫凤翥,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承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张某某、沈某某、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某、沈某某、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