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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林发佳申请执行王道君、鸡西市泰鑫元商贸有限公司、任天珍、王思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佳,王道君,鸡西市泰鑫元商贸有限公司,任天珍,王思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23-1号申请执行人林发佳,男。被执行人王道君,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泰鑫元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天珍,女。被执行人王思博,男,鸡西市泰鑫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发佳与王道君、鸡西市泰鑫元商贸有限公司、任天珍、王思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诉讼费3634848元。在执行中,因王道君、鸡西市泰鑫元商贸有限公司、任天珍、王思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鸡西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7日对王道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