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施文贤与李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贤,李怀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94号原告:施文贤。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永。原告施文贤与被告李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李怀永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3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份借条,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30000元,2份借条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如发生纠纷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2014年12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之后,被告未返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怀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文贤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0000元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及律师代理费2812.50元。2、驳回原告施文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施文贤负担20元,被告李怀永负担1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