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杨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华,杨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81号原告孙德华,男,1979年7月4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华与被告杨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