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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立新,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大行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新。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38号。法定代表人佟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分局干警。委托代理人于新,分局干警。上诉人宋立新因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立新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刘洋、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原告宋立新驾驶的辽H196**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经过磅检测,该车辆毛重79860公斤,皮重18620公斤,净重61240公斤。而辽H196**主车准牵引总质量为40000公斤,其车牌号为辽HJ0**挂的挂车总质量为40000公斤,核定载质量为30300公斤。被告当即作出扣押该机动车的强制措施。2015年2月28日、3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处理,并要求由被告在停车场内对车上油料进行卸载,被告告知其应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原告未予办理。2015年3月4日,被告告知原告拟处罚款2000元。2015年4月3日,被告作出辽公交决字[2015]第210213-22001516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罚款2000元,当日返还扣留车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车辆被检查时实载货物已超过核定载质量60%,被告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关于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证系违法的主张,因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已表明执法身份,故不能成立。原告关于被告对超载的车辆不进行卸载是不作为违法,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被告行为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立新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宋立新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一、被上诉人没有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二、被上诉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未听取上诉人陈述和申辩,也未制作现场笔录。被上诉人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辩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被上诉人在执法时出具了警官证,已表明执法身份。二、被上诉人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根据其内容记载,可作为现场笔录。三、被上诉人已依法告知上诉人享有的相应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其二审诉辩主张看,双方当事人对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从现有证据看,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表明执法身份,告知上诉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等法定程序,并不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违法情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宋立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苍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婉余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