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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举民与齐存杰、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举民,齐存杰,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李举民。被执行人齐存杰。被执行人王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举民与被执行人齐存杰、王雪梅(2015)寒商初字第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并对执行人齐存杰、王雪梅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齐存杰、王雪梅的车辆、房产查封及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