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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翠与被执行人谢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翠,谢珍,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谢翠,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柏树乡松枝口村。被执行人谢珍,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柏树乡松枝口村。被执行人李银,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和平路。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谢翠与被执行人谢珍、李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