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正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梅,陈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高顺梅。被执行人陈正文。原告高顺梅诉被告陈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陈正文归还原告高顺梅借款1000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正文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正文未履行义务。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高顺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正文履行了标的款100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5.00元和申请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振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