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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高丽歌、樊小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丽歌,樊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财保6号申请人:高丽歌,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17日,住郏县。被申请人:樊小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7日,住禹州市。申请人高丽歌因被申请人樊小霞欠我14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樊小霞名下14万元的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本人名下的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留被申请人樊小霞名下14万元的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高丽歌名下的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