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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与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初2号原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法定代表人:潘长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法定代表人:慈昕,职务不详。原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华信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当日,原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原告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明义审 判 员  刘巍丹代理审判员  孙 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芦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