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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缔恒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方炳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缔恒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方炳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1号原告: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中路181号1单元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斌,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晨,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被告:浙江缔恒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C1栋。法定代表人:方炳青,系执行董事。被告:方炳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缔恒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方炳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