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包昌能、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包昌能,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财保6-1号申请人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湖南路101号(辉达.山水豪庭)15-101商铺。法定代表人赖运。被申请人包昌能。被申请人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电线街36号。法定代表人吴树彬。被申请人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铝城大道1060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强。第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512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平。担保人罗洁凤。担保人赖得久。申请人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包昌能、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雷感社区驮感屯旁地块【土地证号:平国用(2013)第1**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2337480元。担保人罗洁凤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2号楼2802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价值130万元;担保人赖得久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东兴市解放路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价值103748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雷感社区驮感屯旁地块【土地证号:平国用(2013)第1**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233748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罗洁凤名下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2号楼2802号房屋【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价值1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赖得久名下位于东兴市解放路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查封价值103748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