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6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台县求越橡胶厂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天台县求越橡胶厂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685-1号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士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红,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求越橡胶厂。住所地:天台县三合镇合酋村。代表人:杨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求越橡胶厂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台县求越橡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