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韩新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46号罪犯韩新志,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章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新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韩新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韩新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新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韩新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新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