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中福与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福,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89号原告李中福。被告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福诉被告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