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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中福与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福,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89号原告李中福。被告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福诉被告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