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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张庆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73号罪犯张庆文,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庆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庆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秀梅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