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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1号原告景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