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1号原告景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