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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兆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陈立军,王传凤,李敏,曾峻玲,孙兆海,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被执行人:李宏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慧,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陈立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传凤,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敏,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曾峻玲,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孙兆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耿杰,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陈立军、王传凤、李敏、曾峻玲、孙兆海、耿杰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665676.07元(其中包括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439990.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7287.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3531.00元,执行费5486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5665676.07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