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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查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43号罪犯刘查军,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芦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刘查军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查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查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向《新途报》报稿,并在监狱艺术节征文中获奖;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218.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查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查军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