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再业与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再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辖终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再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上诉人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再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5)新右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李再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上诉称:东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显示,李再业于2014年3月4日与东晟公司的分公司即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晟新右旗分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约定由东晟新右旗分公司为李再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李再业从未与东晟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在东晟公司处工作过,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李再业将东晟公司视为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因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只能适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东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内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5)新右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再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再业于2015年5月14日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起诉称:“2005年5月份开始,李再业一直在东晟公司开采的矿场从事岩工工作。2014年4月公司组织员工体检,但检查结果并未告知本人。2014年11月,东晟公司单方无故终止与李再业的劳动合同,并以不签字不给付李再业工资为条件,要求李再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上签字。李再业在与东晟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感觉呼吸困难,经医院检查发现双侧胸背部多发金属影,建议做职业病鉴定,但东晟公司拒绝出具相关材料配合医院做职业病鉴定。于是李再业向新巴尔虎右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东晟公司配合其做职业病鉴定并进行理赔。2015年5月4日,新巴尔虎右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右劳人仲字(2015)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诉至法院。”李再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东晟公司应当承担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职业病造成的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东晟公司支付李再业职业病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2015年4月27日,李再业以东晟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新巴尔虎右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5月4日,新巴尔虎右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右劳人仲字(2015)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李再业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并告知李再业可在该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查明,东晟公司系企业法人单位,东晟新右旗分公司系东晟公司在新巴尔虎右旗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东晟新右旗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资格作为用人单位与李再业签订劳动合同。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定,东晟新右旗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李再业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东晟公司给付职业病赔偿金10万元,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但李再业���起诉时未能提交其与东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之诉求,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5)新右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李再业的起诉。上诉人陕西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福良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