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4民督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淑帆、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帆,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324民督1025号申请人李淑帆,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申请人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137610-X。法定代表人毛国辉,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淑帆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申请人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资15490元未给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工资154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淑帆工资15490元。如果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费62元,由被申请人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