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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佳与袁小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袁小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687号原告杨佳,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袁小梅,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杨佳诉袁小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佳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佳负担。审 判 长  李鲲鹏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