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7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人顾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顾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7155号移交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金玉平,院长。被执行人人顾俭,无业。被执行人顾俭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做出的(2015)吴江刑初字第005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人顾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16日将案件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执行费用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家属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家属告知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所有的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新村15幢501室的房产已查封(查封期限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除以上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财产。后电话询问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南大街道办事处得知,顾俭本人没有工作,未婚。其父××,母亲在水果店打工。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调查证明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顾俭所有的房产已被查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54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坤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