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君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24号罪犯周君华,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了(2012)宁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君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装卸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9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君华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