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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0026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斌,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被告王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