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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苗锡强与寿光市府金融办、寿光市工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锡强,寿光市府金融办,寿光市工商局,寿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3行初1号原告苗锡强。被告寿光市府金融办。被告寿光市工商局。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原告苗锡强诉被告寿光市府金融办、寿光市工商局、寿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锡强诉称,寿光市四联担保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长期通过传单,报纸,电视,网络公开宣传,说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合法经营民间借贷担保的公司,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出事后才明白,实际该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幌子进行非法融资。按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应是合同履约担保,但该公司利用欺骗的手段将所集资款据为己用,属非法占用。此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需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唯一审批部门是工商局。按照国家规定,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工商局的法定作为义务,工商局是唯一对此类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的部门,具有法定作为的行政职责。2014年5月,省金融办联合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根据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金融办,工商局,公安局等各部门联动。于8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省金融办。根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是牵头部门,工商局是查处取缔部门,公安局是打击部门,但寿光四联担保公司不但在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公开宣传,公开经营。在《通知》下达后的6,7,8月份期间,依旧在正常宣传,正常经营。原告正是在7月12日在看到该公司当天报纸宣传后,在询问了工商局确定该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后。才到位于北海路的营业厅放的款。四联公司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是盖有四联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一份和盖有公章的担保卡一张。8月15日,四联公司几个主要负责人被抓。案发后金融办的答复是,根据分工,各部门没有呈报四联公司的违法行为。工商局的答复是该公司应归金融办监管。而寿光市公安局案发后则明确告之原告他们只负责抓人,不负责追缴赃款。按照被告的行政职责和上级通知要求,三被告都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并且互相推脱责任。请求裁决:1、三被告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查处,取缔寿光四联担保公司以及追缴赃款的怠政,懒政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2、三被告因为行政不作为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寿光市四联担保公司未偿还原告借款给其造成损失与三被告是否尽到监管职责无关,该三被告的监管行为对原告主张借款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锡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程玉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