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金奇与宁吉友、李海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奇,宁吉友,李海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吉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海旺,男,汉族。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高科园九洲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振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冠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东城支行16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向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