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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晁某某,女。被告徐某甲,男。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结婚,婚后有二女一男,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年月日二女儿,年月日生育儿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缺乏感情沟通,经常生气,被告常对原告家庭暴力。2013年12月分居生活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甲缺席未答辩。原告晁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及户口本五页,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及生育子女情况。被告徐某甲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晁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徐某甲于年自由恋爱,未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徐梦;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徐可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晁某某遂于2015年9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近二十年且生育子女,双方应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琐事生气,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庭审中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原告晁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凡审 判 员  付红霞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慧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