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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委字第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蒲春梅与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春梅,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委字第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蒲春梅。被执行人于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春梅与被执行人于江同居关系只能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委字第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