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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特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邢婷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144号申请人:邢婷婷。申请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四通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先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伟生,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邵宝玲,系巨龙箱包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邢婷婷、巨龙箱包有限公司、邵宝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项孟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邢婷婷与巨龙箱包有限公司、邵宝玲劳动工资纠纷,于2016年1月24日经义乌市上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邢婷婷工资4289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用户名:邢婷婷,账号:62×××78);二、邵宝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