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博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精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73994.50元(其中包括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650000.00元,违约金938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15.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4002.00元,执行费8994.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73994.5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