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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庆军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86号罪犯杨庆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了(2009)浏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庆军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已缴纳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杨庆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卡门值班劳作,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241.7分。同时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244号《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庆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未能积极缴纳罚金,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庆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