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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运锋与张敏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运锋,张敏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822号原告朱运锋,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黄辉,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之,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运锋诉被告张敏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运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运锋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文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