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占元与张凤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元,张凤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52号原告马占元,男,194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段宇涛,鲁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琴,女,1973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元诉被告张凤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元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元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占元负担。审判员  任力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庆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