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虎贤诉被告亓同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贤,亓同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40号原告:陈虎贤,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亓同信,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虎贤诉被告亓同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虎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虎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虎贤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