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林山与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山,康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林山,男,汉族,律师。被执行人康明富,男,满族,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