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林山与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山,康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林山,男,汉族,律师。被执行人康明富,男,满族,林口县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