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计款42000元,因其一时无钱,就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2015年6月份付清。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所欠款项至今未还,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42000元,维权费用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缺席未答辩。原告朱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所欠原告现金42000元。二、票据5张,计1025元,是从郑州回来立案和开庭,还有找被告要账的费用。被告刘某某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明目的尚需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朱某某在郑州市环汽配大世界经营汽车配件。被告刘某某在郑州市××权路和××路交叉口经营汽车修理。2013年开始被告到原告店里拿汽车配件,每次打有条,到2015年2月被告的汽修厂不干,双方经过算账,被告共欠原告汽车配件款4200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现金42000元。欠款人刘某某。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购买原告汽车配件欠货款4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42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所诉维权费用2000元,尚需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无法律依据相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42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凡审 判 员 付红霞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