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金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刑初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金财,男,汉族。2010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金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金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孟金财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村伙同“三儿”(身份不明,现在逃)扒窃被害人江某某一部酷派手机(鉴定价值584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孟金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孟金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金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金财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金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金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佳佳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魏群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