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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芮其富与王凤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67号申请执行人芮其富与被执行人王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凤燕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芮其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8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凤燕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凤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