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谭湘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71号罪犯谭湘敏,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了(2013)攸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湘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谭湘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湘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洗碗工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9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湘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湘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