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崔永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34号罪犯崔永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永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永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永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