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生军与方汝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军,方汝道,陈生军,方汝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253号原告:陈生军,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福元村一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友,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团结村四社。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方汝道,男,现年60岁,汉族,住民勤县泉山镇团结村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军与被告方汝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军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