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继标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76号罪犯张继标,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张泽春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冀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标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