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545号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0000004002(1-1)。法定代表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罗南君,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宏伟,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茂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