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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赵执东、王素环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赵执东,王素环,田玉龙,单宝敏,王德良,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字第101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执东,男,1959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素环,女,1957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田玉龙,男,1965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单宝敏,女,1969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德良,男,1967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祁红,女,1969年12月28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赵执东、王素环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兴证执字第18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183号公证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