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崔广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81号罪犯崔广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徐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广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广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广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