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旭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16号罪犯张旭虎,别名张玉帅、张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六日作出(2008)清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虎犯抢劫罪(入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持凶器抢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和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旭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旭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