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席开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05号罪犯席开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开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席开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席开红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开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